国家数据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观热点
当前,全球国家数字竞争态势、数字中国的整体布局、地方数据立法实践、国家数据治理组织变革等因素共同为国家数据立法创造了重要时机,亟需通过国家数据立法破解制约数据要素作用有效发挥的六大“硬骨头”:
廓清基本概念术语
(资料图片)
“书同文、车同轨”,廓清数据相关基本概念,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统一思想的作用,对全社会凝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至关重要。
当前,地方数据立法实践,术语口径不统一,如:数据资源(公共数据)、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数据资产管理、数据治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产业、数据安全、数据合规、数据基础设施、数据纳统入表、数据生态主体等基本概念术语。
理顺数据管理组织职责
以组建国家数据局为重要契机,坚持全国一盘棋,着眼加强对数字化集中统一领导,整体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构建国家数据治理体系,明确其职能定位,突出核心职能,整合相近职能,加强监督职能,充实协调职能。
强化中央和地方数字化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力度,以现行条块化管理体制为基础,调整优化数据职能配置和领导指挥关系,强化上级数据主管部门对下级数据主管部门的领导。
明确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
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秉持数据发展主义,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数据生产关系,探索建立中国式数据共有制,创立数据共有权与数据用益权“两权分离”的数据产权结构。
将数据用益权细分成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并健全“三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按“先法定后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支持依法登记、商事民事合同约定、行政协议约定等多元化确权方式。
从数据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关键环节着手,坚持“价值共创、责任共担、利益均衡”数据共同体理念,调整和完善数据所有者、生产者、处理者、中介服务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
规范数据财富积累机制
一次分配。强化对数据处理者基于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扩大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着重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方、数据加工使用方、数据产品经营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共享共用数据要素发展成果。
再分配。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数据立法赋予各类组织和个人“数据共有权”,鼓励权利所有者以互惠利他方式,支持其相关数据参与价值创造,由政府通过税收抵扣、社会保障支出等再分配兑现其数据收益。
推动高标准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健全市场结构。构建适宜数据要素特性及其运动规律的市场结构,是推动数据的充分生产、合理分配、高效流通、自由消费的关键所在。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内,以平衡效率与秩序、安全与发展为价值导向,以统一、完整、开放为原则,从合理化、高级化和梯度化三个方面,建设高标准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完善市场规则。数据要素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和流通交易规则,包括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性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规范,市场客体进出市场规则等。
培育市场生态。规范发展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和区域级数据交易机构,大力发展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合作社、数据银行、数据信托、数据经纪人、数据服务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及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等多元化数据流通生态。
数据安全合规。推进数据安全合规就是发展数据生产力,数据安全合规可以规避风险、增加确定性、创造价值、提升竞争力,应贯穿数据要素化的全过程各方面,推进全员、成体系、全过程的数据安全合规治理体系建设,提高数据安全合规治理能力,打造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的数据安全合规共同体。
营造良好的数据应用环境
要素协同。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创新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协同联动机制及应用场景,加大技术支撑、人才保障、经费投入,发挥要素协同效应。
争议处理。创新适合数据要素运动特性的争议处理方式,合理配置数据权益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包容协同监管。从构筑国家数字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通过包容协同监管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
容错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价值驱动、包容审慎”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类主体参与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广泛凝聚改革共识,增强改革动力,形成百舸争流、百花齐放的良好改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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