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微动态丨遇事需理性 冲动受处罚
(资料图)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未遂)案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未遂)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要挟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7日凌晨3时46分,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王某之妻李某微信发送消息,被告人王某看见消息后使用其妻子微信与被害人张某进行聊天对话,并将被害人张某引至其居住的出租屋,随即使用家中擀面杖、菜刀、单刃刀殴打、恐吓被害人张某并扣留被害人张某手机及车钥匙,限制其离开。期间,被告人王某针对被害人张某在凌晨微信联系其妻子并前往其家中的行为,要求被害人张某通知家人前来或进行报警处理,被害人张某迫于压力,提出其愿意向被告人王某赔偿5万元了结此事,后被告人王某将扣留的手机交予被害人张某联系筹款,被害人张某经多方筹款未果,为脱身又提出愿意将其来时驾驶的其本人的小型轿车一辆和其携带的另一辆汽车钥匙一把押于被告人王某处,待其回去筹足5万元赔偿款后,前来换回车辆及钥匙。经被告人王某同意后,被告人王某亲属帮助寻得一份填充式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在家中进行了签署并录制了现场视频,随后被害人张某于当日上午10时许离开并报案。
经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头部外伤致:左额顶部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依法扣押张某的车辆及车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均发还被害人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要挟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且在案发后,其留抵财物均得以发还,被告人王某又主动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该罪需满足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的被恐吓人陷入恐惧心理+被恐吓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至5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本罪中,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时,即为既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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