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以及对共同房产分配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相关资料图)
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女赵某涵。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7年3月被告起诉原告离婚,后撤诉。因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已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同意离婚,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给原告适当折价款。另外,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曾有借款,这笔借款是男方用出售婚前房屋的个人财产偿还了该笔债务,要求女方补偿男方75万元。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7日生育一女赵某涵。2017年3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撤诉。2017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下称涉案房屋)的房屋。被告作为主债务人(抵押人)、原告作为抵押物共有人(抵押人)与C银行(下称C银行)订立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向C银行借款1120000元,截至2019年3月,涉案房屋剩余957530.87元贷款未还。该涉案房屋现登记于被告名下,涉案房屋由原告与赵某涵居住。
经评估涉案房屋评估总价为490.81万元。
关于购房款支付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对各自主张,双方提交若干证据。
为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以115万价格购买上海市H号(下称H号房屋),并于同日交纳1.15万元以及证明该房屋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提交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房屋产权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被告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出售,使用该售房款偿还涉案房屋首付款、中介费及契税,共计135.28万元,被告提交银行卡明细。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为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以247.28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并向原告父母及被告父亲借款135.28元,后使用出售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该借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360003.42元,被告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
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为证明一号房屋每月还贷6117.01元,婚内共同还贷期间为2011年11月-2015年1月,婚内共同还贷165159.2元。一号房屋属于原告补偿款158687.34元,被告提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为证明为偿还北京房屋贷款,被告共向其父房子清借款146344.98元,被告提交情况说明、建设银行交易明细、C银行交易明细。原告对交易明细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情况说明真实性不认可。
裁判结果
一、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197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涉案房屋,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原被告与双方父母平日多有经济往来,双方均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多项经济往来中哪一笔是购房借款,被告主张购房款中大部分系其婚前财产转换,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债务以外的债务数额及债权人性质,亦无法证明还款系以一人财产进行偿还。
综上,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由原告与双方之女共同居住,本着照顾双方子女、女方以及方便房屋使用的原则,房屋应由原告所有为宜。贷款部分应由原告继续偿还,但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扣除贷款后的折价款。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