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
【资料图】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执行过程中脱管、漏管现象仍时有发生。在此,以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针对如何促进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得以有效执行,提出具体完善措施。
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行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人数掌握不准确,造成漏管。执行机关无法及时得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报到无具体强制性规定。二是有的执行机关重视不够,管理虚化,造成事实上的脱管。现行法律法规在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方面规定比较原则、宽泛,实践中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管理存在虚化现象。三是监管形式不够科学规范,达不到监管目的。目前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仅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作了简单规定,没有完善的具体执行办法和监管考察措施以及违反监管应负的法律责任、惩戒措施等,削弱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力度。
目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难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够具体,导致在开展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标准不明确。二是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外部强制力,影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效果。三是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相关数据不精准,导致监督实效性不强。目前联网、联控的信息化数据大平台尚未构建,各单位之间缺乏资源融合、共享机制,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悉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有效信息。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效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增强执行监督可操作性。有关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立法完善,既可以使刑罚执行有据可依,也可以使得执行监督更有针对性。目前条件下,有关部门可针对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管理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和执行措施,统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角度完善相关制度,重点围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内容、方式与监督后果,结合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制定相应的监督细则,让检察机关在履行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职责中有章可循。
第二,提高监督专业化水平,增强监督刚性。一方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专业人才培养,自上而下组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等,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办案人才;另一方面,规范检察文书的制作,完善监督案件考评机制。加强对监督案件的抽查、评估,重点评查监督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以及整改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结合被建议单位对建议的接受比率、整改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主动深入公安局、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摸排被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案件线索,加大监督力度。最后,借助外力提升检察监督刚性效果。对存在问题并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对存在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情形的,及时反馈并依法移送相关机关,确保检察监督实效。
第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脱管。建立全国统一的公检法信息共享平台,是预防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的关键。目前在平台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各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把联席会议作为重要抓手,适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能动性,由国家或省级层面定期与监狱管理部门、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共享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信息并下发基层检察机关,做好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国家刑罚权得以有效实施。
第四,依托社会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政治权利涉及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多个方面,仅仅靠单个部门难以实现监督目的。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民政等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并加强与社区基层组织的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同时,建立大宣传工作格局,加大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此项工作的认知,强化人民群众自觉监督意识,形成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局面。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